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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约监督员座谈会上的发言材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6671
迎江区政协委员      程连和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而政府有关部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监督人员,则是发挥委员民主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安排。对邀请方来说,他们的工作多了一个监督的对象,使他们的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而对政协委员来说,多了一个了解情况的窗口,拓宽了他们知情的渠道,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更好地建言献策。
      而对政协来说如何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把这“双赢”的事情做好,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做实,则是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的。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和特约监督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委员们共同分享。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委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协履行职能水平的高低,同样委员作为监督员监督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发挥如何,也是由委员的素质决定的。政协应积极开展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组织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等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市政协召开的各种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形势报告会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情况通报会,努力拓展适合政协特点的学习形式。积极组织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等各种形式,加强委员的实践学习;为委员订阅有关政协报刊,发放《学习参考资料》,充分利用政协网页等有关资料为委员学习提供服务;结合国家新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针对委员履行职能的需要,适时就有关方面的知识进行专题培训,从而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自身素质,增强他们民主监督的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民主监督的基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和行为,对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权力给予保障。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特约监督员的职责权利。规范特约监督员的监督行为,确保被监督部门能够依法、公正、公平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是干预被监督部门行使正当职权。保障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权力,如果对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权力没有必要的保障机制,那么,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过程可能会受到许多阻力,甚至会困难重重。特约监督员的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规定和政策、查阅有关资料等行为可能被拒绝。如果特约监督员不能掌握真实情况,那么,他的监督力度必然是非常纤弱的,其作用必然是十分微小的。
      三、加强政协自身建设,营造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政府有关部门主动邀请政协委员作为他们工作或某项活动的监督人员,政协很少与这些部门主动沟通,去监督他们的工作。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对口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定期走访,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工作,在向这些部门推荐监督员时才更有针对性,如果平时不了解这些部门的工作情况,很可能会使委员的监督流于形式,仅仅是走过场,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也有损于政协委员和政协组织的形象。
      四、多措并举履职尽责,延伸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特约监督员应抽出适当时间,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发挥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作为一个特约监督员,不仅应该参加邀请单位组织的监督员会议、听取情况通报,还要通过其他各种正当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反映问题。特约监督员的联系方式,应该在适当的场所予以公开,便于广大群众及时反映情况。社会监督仅仅靠几位特约监督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采取多种形式,使得广大群众听到的、看到的、遇到的正面和反面的信息及时传递到社会监督员这里来,只有依靠群众的力量才能把社会监督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