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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20 浏览:4051

建设美好乡村 打造幸福家园——有关人士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孙铁翔、胡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美好乡村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结合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梳理出《意见》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意见》提出,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让农村居民从农村社区建设中得到更多实惠。

“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手段。”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蒋昆生指出,《意见》中明确强调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依法有据的法治精神。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书记文军认为,社区建设强调依靠社区居民自身的力量来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建设,但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内的主体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村民自身的自治和多元主体的参与关系,要形成一种共建共享的机制。

亮点二:将扩大非户籍居民参与作为农村社区建设主攻难点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外来人口逐步增多,因此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服务好外来人口就显得尤为重要。《意见》指出,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

对此,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唐鸣认为,这是“雪中送炭”的表现。对于流出农民而言,《意见》打开了非户籍居民参与流入地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通道,关注了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同向往,也照顾了特殊群体的特别需求。

“作为农村社区建设主体,‘人’是农村社区建设的起点和前提,也是最后的落脚点和归宿。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不能只重视‘物质’因素的投入而忽视‘人’的主体性、参与性和能动性。”文军说。

亮点三:将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农村社区建设关键任务

《意见》强调,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村社区建设首先要解决好什么问题?蒋昆生认为,由于当前城乡经济发展仍存在差距,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消除。因此,农村社区建设首先要解决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农村社区服务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只“管”户籍居民和当地村民,在当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应该“管”起来。

“从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唐鸣举例说,在农村社区建设中,除了满足生活需要之外,当前最需要满足农民生产所需的生产性公共服务等。

亮点四:将法治建设作为农村社区建设必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蒋昆生说,农村社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社区的具体实践。《意见》从三个方面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一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二是健全农村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三是促进农村社区依法治理,“要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法治的社区、依法办事的社区、依法治理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