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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征求修订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20 浏览:4161

■ 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列入制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
■ 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等五类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 适用范围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用工主体
◎ 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列入制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
◎ 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等五类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7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等作出一系列修订。8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主体范围,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外,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用工主体。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新增项目。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参考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加班加点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计入最低工资,致使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杜绝此类情况出现,《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类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的支付项目,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程序和周期,《征求意见稿》作出具体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拟订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协商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性报纸上公布。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记者 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