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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庆市迎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5969

2017310日区政协八届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迎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政协迎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江城区献智出力。

    第三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迎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带头参加政协迎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及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区政协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区政协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三)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四)安排重要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决定委员视察、考察、参观和调研等重要活动。

    (五)对全区的有关重要决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议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审议本届政协增减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八)审议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确定重点提案,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审议有关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九)审议区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决定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委员人选。

    (十)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协商通过的文件。

    (十一)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二)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对区政协及其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迎江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政协迎江区委员会

2017年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