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区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委员履职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区政协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履职考核的对象为本届全体政协委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是指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常委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委员提交政协提案。包括委员个人、委员联名和委组集体提交的政协提案。
(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四)委员参加政协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各级组织开展的协商民主、民主监督、重点调研、专项视察、学习培训以及庆祝纪念、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公益行动等各种活动。
(五)市政协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委员年度考核,设基本分30分,其余按照委员完成考核内容的情况,量化计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
1.政协全体会议。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每天计5分。因故不能全程参加全体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的,不得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全体会议的,每天扣5分。
2.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年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含全体会议期间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次计3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的,不得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会议的,每次扣3分。
3、其他相关会议。委员参加其他相关会议每次计3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的,不得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会议的,每次扣3分。
(二)提交政协提案。
1.委员个人提案。委员个人提交政协提案1件计10分,被立案的加5分;提案被列为当年重点提案的,每件再加10分。
2.委员联名提案。第一提案人按第一款规定计分。被立案的,联名人每人每件计2分,但同一委员联名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联名提案被列为当年重点提案的,联名人每人每件再加2分。
3.委组集体提案。牵头人和执笔人均按第一款计分。参与集体提案的其他委员每人每件加2分,集体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的,参与集体提案的其他的委员每人每件再加2分。
(三)反映社情民意。
1.委员向区政协办公室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计5分;被区政协采用的,每条社情民意加5分。
2.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省和市政协采用的,每条分别加100分、50分、20分,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再加100分、50分、20分。
(四)政协相关活动加减分项。
1. 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座谈、培训、讲座、文史资料收集、测评履职活动(含专门委员会、界别联组和乡街联络组组织的活动),每次加5分。
2. 为市、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供并选定为书面交流材料的,每篇分别加20分、10分;被选定作发言材料的,每篇分别加40分、20分(两项以最高分计分)。在全国、省政协会议书面交流和发言的另行计分。
3.委员个人撰写调研报告的,每篇加10分,被区政协网站采用的再加5分。以委组名义形成调研报告的,每篇加20分,被区政协网站采用的再加10分,由牵头人和执笔人合理分摊。调研报告被国家、省和市政协刊物及网站采用的另行计分。
4.以政协委员身份积极参加为民办实事活动,如赈灾、捐助公益项目、帮扶弱势群体等,事前报政协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社会反响较好,得到分管副主席确认的,酌情加分。
5.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刊物和网站上宣传报道区政协工作或发表政协理论研究等文章,每篇分别加100分、50分、20分。
6. 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区级综合表彰或重大奖励的,每次分别加100分、50分、20分、10分;单项表彰的,每次分别加50分、30分、10分、5分。(均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级各类奖励以最高级为准,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常务副主席为主任,秘书长为副主任,各委办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委员履职考核委员会,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委员履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任由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提供委员履职情况相关数据。
第七条 委员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考勤情况、大会发言情况、其他各类发言材料情况、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参加区政协组织的活动等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委员获得奖励、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等情况,由委员本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时,委员填写考核表进行申报,交所在委组初审,再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区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对照委员履职考核标准评定分值,提出委员履职考核得分建议。经委员履职考核委员会初步评定委员考核等次,最后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委员履职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计算累计分、上不封顶。优秀等次,按全体委员总数10%的比例确定;得分少于60分的,为不称职等次;其余为称职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委员考核结果向全体委员公布,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二)委员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协换届时推荐提名继续担任下一届委员的重要依据。
(三)对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负责提醒谈话;对2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委员资格。
(四)对有违法行为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