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区政协八届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凝聚人心,促进“委员工作室(站)”工作规范运作,配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工作室(站)的主要任务是:
征集社情民意。密切联系群众,察民情、听民声、聚民智、传民意,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或撰写调查报告。
服务基层群众。发挥专业特长,提供咨询、义诊、辅导等各类服务,解民忧,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推进协商民主。发挥政协独特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开展民主监督,不断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形式,协助基层做好理清思路、化解矛盾、整合资源、促进发展等工作。
第三条 委员可以单独或联合设立委员工作室(站)。委员工作室(站)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社区服务型。由各乡镇、街道政协联络组牵头,辖区内政协委员参加,在社区(村)设立并提供综合性服务。
专业服务型。由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政协委员在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设立,为群众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条 工作室(站)应做到“八个有”:有固定工作场所、有工作室(站)标识牌、有牵头人和参与委员介绍、有委员联系方式、有服务内容、有服务时间、有工作制度、有规范的服务记录。
第五条 委员设立工作室(站),应当向区政协备案。由区政协对委员工作室(站)授牌。
第六条 委员工作室(站)可以通过接访、恳谈、视察、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开展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服务活动,并及时报告活动情况。
第七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应当定期研究委员工作室(站)工作。主席会议成员应当定期走访委员工作室 (站),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委员工作室的联络、指导、宣传和推介。
第八条 区政协每年对委员工作室(站)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并适时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