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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12-06 浏览:6344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年3月30日区政协六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政协迎江区委员会设置八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港澳台侨委员会
民族宗教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全区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4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6至1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政协秘书长提出,经分管主席协商,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视察调研等经常性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按规定程序,由政协办公室发文。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系,互通情况,开展工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