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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关于委员参加会议与活动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12-06 浏览:8956
区政协关于委员参加会议与活动的暂行规定
(2007年3月30日区政协六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是委员发挥主体作用,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为切实加强政协队伍建设,增强委员的政协意识、组织纪律观念,提高会议、活动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委员有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义务。在参加会议、活动前,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收集社情民意,并做好其它相应准备工作。参加会议、活动时,应积极发表观点,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会议、活动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1、委员、常委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政协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签到、组织、协调等工作。
    2、委员要积极参加各专委会、联系组开展的调研、视察、学习和座谈等各项活动,各专委会和联系组负责活动的通知、签到、组织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政协全体会议请假
    会议全程请假,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天以前,向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说明原由,报请区政协主席批准。
    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秘书组请假,报经秘书长批准;小组会议时,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
    2、政协常委会议请假
    会议全程请假,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向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说明原由,并经主席批准。
    会议期间,向秘书长请假,并经批准。
    3、其它会议和活动请假
    区政协办公室书面通知的其它会议和专委会活动请假,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向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会议或活动的分管领导批准。
    三、实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出席情况通报制度
    1、委员参加全体会议报到和全体会议期间的每次大会时,持《委员证》在签到处签到;参加全体会议期间的每次分组讨论时在本小组签到。常委出席政协常委会议时,按席卡就座。
    2、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定期以书面的形式分别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委员届内累计3次缺席政协全体会议(含委托他人报到或只报到不参加会议),常委一年内累计3次缺席政协常委会议,第一次由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对其督促提醒,第二次由区政协领导对其进行谈话。谈话后仍缺席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协委员资格或常委资格,区政协常委会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
    五、委员一年内累计4次无故缺席政协其它会议或活动(不含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第一次由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督促提醒,第二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三次由区政协领导对其进行谈话,谈话后仍缺席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协委员资格,区政协常委会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
    六、本规定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