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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迎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4-10 浏览:8623
(2012年3月22日区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迎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政协迎江区委员会设置八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要求,以及本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委员履行职能,开展各项活动,并就本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4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10至16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5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政协秘书长提出,经分管主席协商,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视察调研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凡需要作出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及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区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分管主席签发;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凡涉及到的集体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报告,须经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和年度工作要点,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应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前,应及时与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并以区政协办公室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活动情况报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加强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联系,为委员开展专题协商、视察调研提供条件。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专门委员会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听取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加强同其他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和修订相应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政协迎江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